京东市监虚登责人字〔2026〕第393014-1号
朱世坤:
经查,当事人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其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京(2016)东不动产权第0030940号)坐落于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用途为商业、办公、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办公,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房屋用途为住宅。
综上,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企业变更登记档案查询件、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承诺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
2026年7月23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你作为在虚假主体登记中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的申请人和提交人,并未提交有效材料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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