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13号
当事人:北京畅然文行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K6XQUT8H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邢佳柱
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的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6年4月3日,本局到当事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4月9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4月9日,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2026年4月13日,本局收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的回函。2026年4月17日,本局向邢某柱、裴某卫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二人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其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京(2016)东不动产权第0030940号)坐落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用途为商业、办公、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办公,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房屋用途为住宅。
综上,当事人2026年3月31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数据中心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2026年3月31日企业变更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及内容;
3.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协查情况;
4.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证明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现场检查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截图,证明我局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情况。
2026年7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畅然文行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3月31日办理的企业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登记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07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