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苍海博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074183380Q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83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汉华
2025年9月15日,何汉华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苍海博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取得的登记(备案),在何汉华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相关登记(备案),将何汉华登记(备案)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企业联系人。本局于2025年11月12日至 2025年12月2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材料、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与照片、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电话记录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邮寄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天园派出所发送协助调查函及回函、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发送协助调查函、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文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百度、360搜索引擎网站截图和公示截屏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苍海博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 年7月15日将何汉华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企业联系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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