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吕清林)

日期:2026-07-31 16:5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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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清林:

  经查,你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腾信普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25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已查明腾信普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此次备案未经秦斐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登记(备案)事项,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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