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华瑞兴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1号楼2层219
注册号:91110101089612758M
法定代表人:刘丽玲
2025年12月31日,刘丽玲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14年1月15日取得将刘丽玲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未经刘丽玲同意,冒用刘丽玲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2月2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刘丽玲提供的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我局于2026年6月13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华瑞兴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取得的将刘丽玲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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