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北京普洛维达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06-26 10:09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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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不罚告〔2026〕01236号

  北京普洛维达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你单位在微信小程序“JUVIRA”销售“蛋白栽培”服务,标题及其价格下方显示:“实效:护理30分钟=168小时全天候水合装甲 剃须后急救=创口愈合提速300% 熬夜修复=线粒体产能激增45%”字样。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蛋白栽培”服务为生活美容,服务内容是使用经备案的化妆品为消费者按压全脸二十分钟,销售页面宣传的“创口愈合提速300%”“线粒体产能激增45%”由deepseek生成,“蛋白栽培”服务不涉及创口,也不涉及线粒体方面的功效,且上架期间无销量。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你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事实,主要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尹海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微信小程序“JUVIRA”认证主体截图、“蛋白栽培”服务销售页面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涉嫌在销售“蛋白栽培”服务时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你单位主动自行删除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并经复议机关调解,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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