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虚登责人听字〔2026〕第393013-1号
朱世坤:
经查,当事人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其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京(2016)东不动产权第0030940号)坐落于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用途为商业、办公、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办公,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房屋用途为住宅。
综上,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企业变更登记档案查询件、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承诺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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