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韩亚红)

日期:2026-06-23 10:1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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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虚登责人字〔2026〕第393012-1号

  韩亚红:

  经查,当事人北京捷复瑞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新,股东为陈某新,监事为冯某林。经本局向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公安局发函协查,陈某新于2007年4月首次办理第二代身份证,2015年1月陈某新按丢失办理过身份证,2015年6月陈某新再次按丢失办理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5年9月18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陈某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4月至2027年4月,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陈某新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9月18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提交相关文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字。本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被退回。

  2026年5月30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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