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虚登责人字〔2026〕第3920501号
刘泳志:
2025年12月6日,佟飞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海文昌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予以受理。本局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1月25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当事人、当事人注册地址产权人、你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海文昌禄商贸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海文昌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佟飞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其设立登记档案中有佟飞实名认证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实名认证照片与佟飞本人提供的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人。经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核实,佟飞于2017年10月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北京海文昌禄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佟飞身份证无法律效力。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涉案登记文件,承诺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北京海文昌禄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佟飞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事实有佟飞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海文昌禄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协助调查函、佟飞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5月30日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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