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09家主体
我局发现北京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09家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主体)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5年12月17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的回函。2026年1月28日,我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2月3日,我局将当事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拨打了当事人联系电话,并到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主体法定代表人集中为8名人员:陈彦顺、郭鑫斌、胡浩、季玉明、蒋国菲、李慧婷、冼文浩、徐阳;住所集中在7个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3号楼1层101、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院6号楼1层104、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院3幢5层504、北京市东城区天天家园6号楼1层106、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甲1号2幢3层308、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路3号院8号楼1层8-6、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3层301。
关于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记载的产权信息,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该局复函称:“一、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院6号楼1层104:未查询到该坐落登记信息;二、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院3幢5层504:登记档案中花园东巷29号院3幢无504号房,且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三、东城区琉璃井路3号院8号楼1层8-6: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五、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3号楼1层101:登记档案中南河沿大街华龙街3号楼无101号房,且登记的权利人与及权利内容贵局(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六、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3层301: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七、东城区天天家园6号楼1层106: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八、东城区西羊管胡同甲1号2幢3层308:登记档案中西羊管胡同甲1号2幢无308号房,且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
综上,当事主体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打印的当事主体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主体的登记情况和主体资格;
2.协查函及回函,证明当事主体住所信息虚假;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主体住所信息虚假;
4.询问通知书及邮寄物流截屏打印件,证明通知当事主体到我局接受调查情况;
5.拨打电话工作记录,证明通知当事主体到我局接受调查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证明依法公示情况。
7.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主体住所信息虚假。
2026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主体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301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主体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主体的企业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北京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09家主体名录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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