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06-23 10:06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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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10号

  当事人: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7JG7UB4E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

  本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5年11月20日,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2025年12月4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1月6日,本局到当事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7号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及马某霞委托禹某敦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办理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马某霞,股东为马某霞,监事为禹某敦。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房屋产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125408号)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该房屋产权证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

  综上,当事人2022年3月17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3.当事人2022年3月17日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的事实及内容;

  4.协查函及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协查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情况。

  2026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瑞华行健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办理的企业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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