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金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06-23 10:0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11号

  当事人:北京金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6895917F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

  209房间

  法定代表人:申青卫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接相关举报反映当事人办理的注销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协查。2025年11月14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4日,本局再次向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协查。2026年1月22日,申某卫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3月13日,本局分别向张某英、张某英、张某锋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三人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申某卫,股东为申某卫、张某英、张某英,监事为张某锋。其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北京北京金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当事人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显示当事人有投诉、举报案件尚在处理中,存在应补缴社保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2025年9月30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北京金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企业信息打印件及申某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2025年9月30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及内容;

  3.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4.协查函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证明当事人存在应补缴社保的情形;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案人员对申某卫的询问调查情况;

  6.询问通知书及相关邮寄证明,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情况。

  2026年5月6日,本局向申某卫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申某卫于2026年5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6月8日,本局举行听证。听证部门意见为:同意拟作出的撤销北京金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取得的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金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办理的企业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