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捷复瑞发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06-23 10:0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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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12号

  当事人:北京捷复瑞发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58301799U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块玉北街1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友新

  2025年12月31日,陈某新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12月31日,本局予以受理。2026年1月14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6年1月12日,本局向冯某林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后被退信。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新,股东为陈某新,监事为冯某林。经本局向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公安局发函协查,陈某新于2007年4月首次办理第二代身份证,2015年1月陈某新按丢失办理过身份证,2015年6月陈某新再次按丢失办理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5年9月18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陈某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4月至2027年4月,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陈某新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市场监督数据中台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2015年9月18日设立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内容和违法事实;

  3.公示截屏,证明向社会公示虚假登记相关情况;

  4.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6年5月1日,本局向陈某新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捷复瑞发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取得的企业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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