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6-06-23 10:0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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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3013号

  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本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办理的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6年3月26日,本局到你单位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4月9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4月9日,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2026年4月13日,本局收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的回函。2026年4月17日,本局向朱某坤、孙某曦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二人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5月22日,本局向朱某坤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其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3月2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其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京(2016)东不动产权第0030940号)坐落于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用途为商业、办公、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办公,经本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东城区和平里交林丙2号楼2单元301房屋用途为住宅。

  综上,你单位2026年3月23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你单位2026年3月23日企业变更登记档案查询件、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明远合宜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3月23日办理的企业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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