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姣)

日期:2026-04-30 14:0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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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市监处罚〔2026〕157号

  当事人:雷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滩桥镇迎宾东路钰杰花园184号2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42100419821109044X

  本局在办理关于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销登记案件时,当事人被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2月26日,本局经调查认定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于2025年06月20日取得变更登记(备案),并作出撤销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06月20日的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在上述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中,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且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虚假登记没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6日将当事人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并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综上,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06月20日变更登记档案中雷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京东市监虚登责人字〔2025〕第393191号),证明雷姣被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及邮寄记录,证明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邮寄相关文书情况。

  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的规定,拟从轻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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