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04-30 13:46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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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市监处罚〔2026〕158号

  当事人: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WQ396T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6层办公楼二座605

  法定代表人:唐伟

  2025年1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当事人恢复开业状态。2025年12月24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上述信件均被退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蓬溪县公安局槐花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显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伟因病去世并于2023年7月注销户籍。当事人2024年1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仍有唐伟的签名字迹,故上述材料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情况经查证后,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撤销了当事人2024年1月19日办理的注销登记。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企业主体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东市监撤登字〔2025〕第393020号,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及邮寄记录,证明办案人员给当事人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情况。

  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企业监督管理类第2项编码C32002A010:“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18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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