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6-04-30 13:4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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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20401号

  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12日,马瑞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予以受理。本局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当事人、当事人注册地址产权人、监事、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马瑞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其设立登记档案中有马瑞实名认证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实名认证照片与马瑞本人提供的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人。经向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城南新区派出所核实,马瑞于2017年10月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马瑞身份证无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马瑞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协助调查函、马瑞照片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奥博森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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