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3010号
北京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09家主体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09家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发现当事主体办理的设立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5年12月17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的回函。2026年1月28日,我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1月26日至28日,我局分别到当事主体住所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2月3日,我局将当事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2026年2月5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主体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2026年3月5日至4月8日,执法人员分别拨打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电话。当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到我局接受调查或提交证据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主体成立时间集中在2025年12月期间;法定代表人集中为8名人员:陈彦顺、郭鑫斌、胡浩、季玉明、蒋国菲、李慧婷、冼文浩、徐阳;住所集中在7个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3号楼1层101、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院6号楼1层104、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院3幢5层504、北京市东城区天天家园6号楼1层106、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甲1号2幢3层308、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路3号院8号楼1层8-6、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3层301。
关于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记载的产权信息,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该局复函称:“一、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院6号楼1层104:未查询到该坐落登记信息;二、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院3幢5层504:登记档案中花园东巷29号院3幢无504号房,且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三、东城区琉璃井路3号院8号楼1层8-6: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五、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3号楼1层101:登记档案中南河沿大街华龙街3号楼无101号房,且登记的权利人与及权利内容贵局(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六、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3层301: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七、东城区天天家园6号楼1层106: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八、东城区西羊管胡同甲1号2幢3层308:登记档案中西羊管胡同甲1号2幢无308号房,且登记的权利人及权利内容与贵局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信息不一致。”
综上,当事主体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主体注册信息打印件、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现场检查笔录、登记档案等证据证明。
当事主体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主体的企业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北京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09家主体名录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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