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雷姣)

日期:2026-03-16 09:3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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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姣: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对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局在办理关于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销登记案件时,你被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你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你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2月26日,本局经调查认定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于2025年06月20日取得了变更登记(备案),并作出撤销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06月20日的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在上述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中,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且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你对上述虚假登记没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6日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并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

  综上,应当认定你为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事实,主要有《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你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四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的规定,拟对你从轻进行行政处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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