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03-16 09:36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16日,本局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你单位恢复开业状态。2025年12月24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01月07日,本局向你单位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上述信件均被退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01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蓬溪县公安局槐花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显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于2023年07月注销户籍。你单位2024年01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仍有其签名字迹,故上述材料为虚假登记材料。上述情况经查证后,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撤销了你单位2024年01月19日办理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综上,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企业监督管理类第2项编码C32002A010:“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18万元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本局已撤销你单位的公司注销登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