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韩晓艳)

日期:2026-03-03 15:1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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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晓艳:

  经查,你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涛花盛开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4月23日的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北京涛花盛开商贸有限公司此次备案未经吴晓栋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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