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宋冬生)

日期:2026-02-13 10:0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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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冬生:

  2025年9月4日,王迎峰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恒峰悦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9月4日予以受理。本局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25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公司住所地址、监事身份证地址、你本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恒峰悦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恒峰悦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王迎峰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其设立登记档案中有王迎峰实名认证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实名认证照片与王迎峰本人提供的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人。经与派出所核实,王迎峰于2018年10月因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北京恒峰悦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迎峰身份证无法律效力。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涉案登记文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字。北京恒峰悦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王迎峰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设立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事实有王迎峰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恒峰悦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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