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日期:2026-02-13 09:5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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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10101MA03DY45XW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94号宝龙小商品市场B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金金

  本局发现李**(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06年3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于2025年8月27日依职权予以立案调查。因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虚假登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异议。2025年11月25日,本局前往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未在现场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李**2006年3月3日设立登记档案中《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记载经营者姓名为李**(身份证号为4209*******0722)。经向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发函协查,确认李**的身份信息属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档案、现场笔录、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6年1月28号向李**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李**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李**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李**于2006年3月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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