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02-13 09:57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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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01TRP33L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苏州胡同61号院12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亮

  2025年7月16日,孙亮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受理。本局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9月1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公司住所地址、监事及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孙亮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其设立登记档案中有孙亮实名认证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实名认证照片与孙亮本人提供的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人。经与发证的派出所核实,孙亮于2018年10月补办了新身份证,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孙亮身份证无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孙亮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孙亮、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孙亮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阳亚青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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