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2QPRE56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地下一层131-8室
法定代表人:彭媛
2025年8月21日,彭*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8月21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8月24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8月8日,本局向吴**、黄**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邮件均被退回。2025年9月7日,本局向武汉市公安局发函协查彭*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情况。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9月29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彭*,股东为彭*,监事为吴**。其注册登记档案显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有彭*的签名字迹。彭*向我局提交了以《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其签名字迹为检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至3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武汉市公安局的回函显示彭*于2011年2月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1年9月29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彭媛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2月至2017年2月。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彭媛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司法鉴定意见书》、协查函及回函,证明申请人的笔迹鉴定情况;
5.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6.协查函及武汉市公安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彭*身份证丢失补办信息的核实情况;
7.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5年12月28日,本局向彭*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1年9月29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9月2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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