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艳:
经查,当事人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吴**,股东为吴**,监事为李*,其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有吴**的签名字迹。吴**向本局提交了以《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吴**签名字迹为检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吴**签名与样本上吴**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15年4月23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鉴定意见书》、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4月23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15年04月23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026年1月29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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