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02-13 09:5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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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39754397P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6层2单元602-383

  法定代表人:吴晓栋

  2025年9月12日,吴**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9月12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9月1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9月23日,本局向李*、韩**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二人均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9月23日,本局向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3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吴**,股东为吴**,监事为李*,其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有吴晓栋的签名字迹。吴**向本局提交了以《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吴**签名字迹为检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吴**签名与样本上吴**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鉴定意见书》、协查函及回函,证明申请人的笔迹鉴定情况;

  5.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6.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本局向吴**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4月23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4月2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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