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李**(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06年3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本局发现李**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06年3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依职权予以立案调查。因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虚假登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异议。2025年11月25日,本局前往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未在现场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李**2006年3月3日设立登记档案中《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记载经营者姓名为李**(身份证号为4209*******0722)。经向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发函协查,确认李**的身份信息属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档案、现场笔录、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李**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李**于2006年3月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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