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5-12-29 11:1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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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08月21日,彭某向本局反映其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2025年08月21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8月24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09月05日,本局向吴某喜、黄某苗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邮件均被退回。  2025年09月07日,本局向武汉市公安局发函协查彭某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情况。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9月29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彭某,股东为彭某,监事为吴某喜。其注册登记档案显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有彭某的签名字迹。彭某向我局提交了以《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其签名字迹为检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至3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武汉市公安局的回函显示彭某于2011年02月在该所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1年09月29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彭某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02月至2017年02月。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彭某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09月29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1年09月29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众英联创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09月2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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