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艳:
经查,当事人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23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栋,股东为吴某栋,监事为李某,其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有吴某栋的签名字迹。吴某栋向本局提交了以《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吴某栋签名字迹为检材的《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193号,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吴某栋签名与样本上吴某栋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15年04月23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鉴定意见书》、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04月23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15年04月23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我局向你邮寄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于2025年10月02日被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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