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5-12-29 11:1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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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09月12日,吴某栋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09月12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9月1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09月23日,本局向李某、韩某艳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李某、韩某艳均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09月23日,本局向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4月23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栋,股东为吴某栋,监事为李某,其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有吴某栋的签名字迹。吴某栋向本局提交了以《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吴某栋签名字迹为检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吴某栋签名与样本上吴某栋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15年04月23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鉴定意见书》、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04月23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晓之以成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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