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5538240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9层1003
法定代表人:章丽恩
2025年07月08日,本局接章某恩撤销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06月20日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2025年07月08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7月3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章某恩委托宋某莹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08月02日,本局向雷某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雷某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08月08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对外进行公示。2025年09月29日,本局分别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湖州市某村民委员会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6月20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将法定代表人章某恩变更登记为雷某,董事章某恩变更备案为雷某。湖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显示,当事人股东陈某彩因死亡于2023年01月注销户籍。当事人2025年06月20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标时为2025年06月20日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两份《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仍有股东陈某彩的签名字迹。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0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将法定代表人雷某变更登记为章某恩,董事雷某变更备案为章某恩,其2025年07月03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标时为2025年07月02日的《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仍有股东陈某彩的签名字迹。
综上,当事人2025年06月20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标时为2025年06月20日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两份《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为虚假登记材料。当事人2025年07月03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标时为2025年07月02日的《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3.当事人2025年06月20日、2025年07月03日企业变更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及内容;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当事人股东陈某彩去世的事实;
5.情况说明,证明湖州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说明内容;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情况;
7.协查函及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回函,证明办案人员的协查情况。
2025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章某恩直接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5年12月17日,本局向雷某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06月20日办理的全部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撤销北京汇智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07月03日办理的全部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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