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玄:
经查,当事人北京丽志华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07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六,股东为李某六,监事为王某芹。庐江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李某六于2016年10月进行丢失补领换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036年10月。而当事人办理2017年02月07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李某六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年08月—2034年08月。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17年02月07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庐江县公安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02月07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17年02月07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025年12月08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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