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丽志华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BN341H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1号三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六
2025年06月12日,申请人李某六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06月12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7月02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08月08日,本局向王某芹、王某玄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邮件均被退回。2025年07月14日,本局向庐江县公安局发函协查李某六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情况。2025年07月24日,本局收到庐江县公安局的回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2月07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六,股东为李某六,监事为王某芹。庐江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李某六于2016年10月进行丢失补领换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036年10月。而当事人办理2017年02月07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李某六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年08月—2034年08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设立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5.协查函及庐江县公安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李某六身份证丢失补办信息的核实情况;
6.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本局向李某六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5年12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02月07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丽志华达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2月0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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