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WQ396T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6层办公楼二座605
法定代表人:唐伟
本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办理的注销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5年07月18日,本局向蓬溪县公安局发函协查。2025年07月23日,蓬溪县公安局向本局回函。2025年07月31日,本局依职权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08月07日,本局向于某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5年08月08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对外进行公示。2025年08月08日,本局向安某霖邮寄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安某霖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08月18日,于某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当事人股东为唐某,法定代表人为唐某,监事为安某霖。蓬溪县公安局出具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显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某因病去世并于2023年07月注销户籍。当事人2024年01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仍有唐某的签名字迹。
综上,当事人2024年01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企业主体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2024年01月19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查询件,证明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及内容;
3.协查函及蓬溪县公安局出具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证明唐某去世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案人员对于某的询问调查情况;
5.北京全胜金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证明于某以及代办公司的说明内容;
6.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中唐某签字材料的来源。
2025年12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广信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01月19日办理的企业注销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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