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群泰:
2025年7月2日,吴昌清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2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监事陈某和你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吴昌清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注册登记档案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有“吴昌清”签名字迹。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以上述《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为检材,以“2020年03月01日《国际物流综合服务合同》”等三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吴昌清”的签名字迹和样本中“吴昌清”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吴昌清未在涉案登记相关文件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吴昌清身份证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5年12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你作为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设立登记的被委托人,在《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中承诺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现已查明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吴昌清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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