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01WGF79C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6号6层0615-A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昌清
2025年7月2日,吴昌清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2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监事陈某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吴昌清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设立登记档案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有“吴昌清”签名字迹。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以上述《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为检材,以“2020年03月01日《国际物流综合服务合同》”等三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吴昌清”的签名字迹和样本中“吴昌清”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吴昌清未在涉案登记相关文件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吴昌清身份证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吴昌清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于2025年12月7日向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吴昌清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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