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日期:2025-12-18 16:19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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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02EMQY9H

  住所(住址):北京市崇文区薛家湾胡同1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丽

  2025年6月24日,刘丽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撤销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于2008年12月15日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事项。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8月1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翟某某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2008年12月15日设立登记时将刘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目前主体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设立登记档案中有刘丽身份证信息,经向发证的派出所协查,刘丽确于2008年1月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且设立登记使用的刘丽身份证信息与其补领的新身份证信息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刘丽身份证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设立登记档案、《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回函》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5年11月8日向刘丽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于2025年12月7日向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未经刘丽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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