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和信皓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12-12 15:25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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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和信皓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7FYURE7L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G-K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靳素玲

  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你单位小食杂店备案卡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品***。经查,你单位超出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售卖冷藏冷冻食品。2022年08月29日,经主管领导审批,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5日,我局作出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2025年9月9日,我局重新启动调查。经核实,你单位已及时改正并于2022年8月23日取得了小食杂备案卡,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品)。

  经查,你单位未备案售卖冷藏冷冻食品,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照片;小食杂店备案卡;小食杂备案卡

  我局于2025年0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3.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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