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10-29 09:4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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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01HXNQXC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11号楼4层4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大鹏

  2025年5月19日,李大鹏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5月22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7月25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2025年6月17日对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时无法联系到该企业。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阿城分局去函核实李大鹏身份证证挂失情况,未在期限内收到回函。本局于2025年7月20日向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乌龙派出所去函核实李大鹏身份证挂失情况,收到其回函。本局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及现场检查时物业提供的产权人联系电话,分别向公司监事尹若杨及委托代理人刘宝军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设立登记时将李大鹏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年4月2日被列入经营地址异常名录,目前主体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有李大鹏实名认证信息,将登记档案实名认证照片与李大鹏提供的2019年3月正脸人像照进行比对,明显不是同一人。因此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李大鹏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9年3月21日设立登记时将李大鹏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以上事实有李大鹏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材料、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李大鹏2019年3月正脸人像照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李大鹏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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