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丽:
经查,当事人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5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胡鹏,股东为胡鹏,监事为姚占琴。其注册登记档案显示,《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有胡鹏的电子签名字迹,电子签名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针对《郑重承诺》中胡鹏电子签名字迹,胡鹏向本局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380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至4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桐柏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胡鹏于2018年7月3日第四次补办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9年3月25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胡鹏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2日至2038年2月22日。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胡鹏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19年3月25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380号、桐柏县公安局回函等证据证明。综上,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9年03月25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你在《指定(委托)书》中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盖章属实并签字。
2025年10月05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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