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刘宝军)

日期:2025-10-29 09:4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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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宝军:

  2025年5月19日,李大鹏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5月22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7月25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2025年6月17日对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时无法联系到该企业。本局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及现场检查时物业提供的产权人联系电话,分别向公司监事尹若杨和你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设立登记时将李大鹏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将设立登记档案中李大鹏实名认证照片与李大鹏本人提供的2019年3月正脸人像照进行比对,明显不是同一人。因此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李大鹏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9年3月21日设立登记时将李大鹏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以上事实有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李大鹏2019年3月正脸人像照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你作为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设立登记的被委托人,在登记档案中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盖章属实”等内容。案件办理过程中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你没有向本局提交任何材料或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现已查明北京玖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李大鹏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设立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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