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J1C43U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北里东区甲1号楼1层120
法定代表人:胡鹏
2025年5月28日,胡鹏向本局反映其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邮寄提交相应申请材料。2025年5月29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2025年6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6月13日,本局向姚占琴、于丽丽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邮件均被退回。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桐柏县公安局发函协查胡鹏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情况。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3月25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胡鹏,股东为胡鹏,监事为姚占琴。其注册登记档案显示,《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有胡鹏的电子签名字迹,电子签名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针对《郑重承诺》中胡鹏电子签名字迹,胡鹏向本局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380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至4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桐柏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胡鹏于2018年7月3日补办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9年3月25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胡鹏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2日至2038年2月22日。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胡鹏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综上,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9年03月25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设立登记的情况;
4.《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380号、协查函及回函,证明申请人的笔迹鉴定情况;
5.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6.协查函及桐柏县公安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胡鹏身份证丢失补办信息的核实情况;
7.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办案人员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8.当事人实名认证照片、胡鹏本人照片,证明实名认证与胡鹏本人照片存在一定差别。
2025年09月06日,本局向胡鹏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5年10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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