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李金生)

日期:2025-10-29 09:38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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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金生:

  2025年05月07日,徐振文向我局反映北京航亚德元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05月07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航亚德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9日取得的登记(备案),在徐振文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将徐振文登记(备案)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本局于2025年05月13日至2025年06月2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李金生作为案涉虚假登记的代理人,向我局提交当事人设立登记的相关登记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截至到案件调查终结,李金生未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综上所述,当事人北京航亚德元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徐振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0年05月29日设立登记(备案)。李金生为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徐振文”身份识别信息截图以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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