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超级烤(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5-09-24 13:5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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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级烤(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级烤(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29日,本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称你超级烤(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尹记清真自助铜锅涮肉”销售的双人自助198元套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举报线索。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你单位涉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5年9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尹记清真自助铜锅涮肉”,主要用于宣传店铺和销售店铺的餐饮团购。你单位在2025年4月上架五个团购链接,每个团购链接在首页及详情页均使用划线价格做价格对比,显示为“划线价**元,秒杀价**元”,并附有“券后共省*元”信息。经核实,在抖音平台对展示价格的定义如下:“划线价:商品或服务展示的划线价格是由商家标示的参考价格,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商品或服务的门市价、商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者其他有依据的价格。非划线价:商品或服务展示的非划线价格是商品或服务实时标价,不因表述差异改变性质等。”

  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实体门店未发现提供标示菜品价格的菜单,经营场所门口仅展示三种餐品价格,分别为1、清真铜锅涮肉自助,优惠价118元/位;2、工作日超值单人餐,每份39.9元;3、畅快吃肉精神烤串小龙虾套餐,每份58元。

  经比对实体门店三种门市价格与被举报的团购链接划线价,你单位抖音店铺共发布五个团购链接分别如下:1、【升级版双人自助小龙虾烤羊排烤串鲜切牛羊肉清真铜锅涮肉自助】,团购产品划线价3258元,非划线价为268元;团购详情显示包含餐品名称及份数;实体门店无此套餐;2、【升级版单人自助小龙虾烤羊排烤串清真铜锅涮肉自助】团购产品划线价2569元,非划线价为148元;团购详情显示包含餐品名称及份数;实体门店无此套餐3、【售完为止双人自助来自牛街清真食材鲜切牛羊肉烤羊排百余种食材统统不限量尹记清真自助涮肉豪华双人餐】团购产品划线价1196元,非划线价为198元;团购详情显示包含餐品名称及份数;实体门店无此套餐4、【超级烤回归烤牛肋条串小龙虾冰啤酒畅吃畅喝单人餐】团购产品划线价918元,非划线价为98元;团购详情显示包含餐品名称、份数及价格;实体门店无此套餐;5、【秘制小龙虾】团购产品划线价78元,非划线价为58元;团购详情显示包含餐品名称、份数及价格;划线价格高于实体门店价格。因消费者领取优惠券不同,最终显示价非划线价略有浮动。经比对,第1至4团购链接的划线价均与你单位实体门店展示的三种价格种类不同或价格不同,且实体门店无标示菜品价格的菜单可供消费者比对。

  你单位向本局提供四笔收款记录,证明于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按照划线价销售过上述团购产品。但上述收款记录并未显示支付明细及单据与之对应,缺乏与本案关联性,本局不予采纳。你单位向本局情况说明两份及自制团购产品售价价格明细,证明划线价为消费者可享用餐品数量及售价总和。但该售价既未在团购详情公示,也未在经营场所提供菜单公示餐品价格,且你单位理解划线价并不符合抖音平台公示的价格定义,本局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单位发布的以上团购链接的划线价与实体门店销售价格种类不同或价格不同,实体门店无标示菜品价格的菜单可供消费者比对,也未按照被比较价格实际销售过。自2025年4月上架销售之日起,你单位通过价格比较方式标示团购链接被比较价格,即上述团购链接产品被比较价格无依据,你单位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目前上述团购链接均已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举报单及其附件,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尹记清真自助铜锅涮肉”的团购链接发布页面截屏,证明你单位涉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两份、四份收款记录打印件、团购产品核销记录打印件,证明你单位团购链接核销情况及向本局说明情况;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局调查事实;

  证据七:本局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共两份,证明本局核实你单位发布涉案团购链接具体情况;

  证据八:本局核实你单位已将团购链接下架的截屏打印件,证明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

  证据九:本局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核实你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查询结果打印件共四页,证明你单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及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两个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本局检查后已主动修改、下架团购链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曦 魏宇童  联系电话:6719901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一号综合执法大队205室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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