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财经(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E993XC62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3号1层II段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红艳
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局申请撤销中财经(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称发现不法分子伪造相关材料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文傲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财经(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予以受理。本局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示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备案)的情况,公示期自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6月5日,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本局于2025年6月7日、2025年6月8日、2025年6月22日分别向当事人设立登记相关人员李红艳、师树仁、张禹博邮寄了《询问通知书》。2025年6月25日,张禹博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12月25日,唯一股东为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5年1月2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关于中财经(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中财经控股有限公司、中财经物产(北京)有限公司非法设立的严正声明和风险提示》称,当事人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擅自设立,与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关。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指定联系人于2024年11月29日由张冬梅变更为郑文傲,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6日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深市监撤〔2025〕南8号)撤销了该次变更登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5)粤0305刑初425号)记载,郑文傲让他人帮其伪造了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并用于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料办理公司法人变更事宜。综上,当事人2024年12月25日设立登记行为违背了股东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真实意愿,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数据中心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深市监撤〔2025〕南8号)、《刑事判决书》((2025)粤0305刑初425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中财经文化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于2025年8月21日向当事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中财经(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提交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中财经(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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