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5月28日,胡鹏向本局反映其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邮寄提交相应申请材料。2025年5月29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6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6月13日,本局向姚占琴、于丽丽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邮件均被退回。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桐柏县公安局发函协查胡鹏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情况。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桐柏县公安局的回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3月25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胡鹏,股东为胡鹏,监事为姚占琴。其注册登记档案显示,《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指定(委托)书》有胡鹏电子签名字迹,电子签名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针对《郑重承诺》中胡鹏电子签名字迹,胡鹏向本局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380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至4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桐柏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胡鹏于2018年2月22日第三次补办身份证,2018年7月3日第四次补办身份证。当事人办理2019年3月25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胡鹏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2日至2038年2月22日。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胡鹏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25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380号、桐柏县公安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9年03月25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鹏元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溪言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