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齐艳)

日期:2025-08-15 09:1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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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艳:

  因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来函反映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办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01月06日开展调查。本局于2025年01月15日向你寄出了《询问通知书》,邮件因查无此人而退件。本局于2025年02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0年07月18日,注销于2021年05月28日,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21年04月28日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写有“……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内容,落款处有你本人签名字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自2017年4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为周艳荣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47262元。当事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当事人补缴公积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许强制执行2017年4月19日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出具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当事人注销时,仍未补缴公积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登记档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作出的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本局向你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原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5年7月9日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你在当事人注销登记时作出虚假承诺,且在本案办理期间未向本局提供任何材料或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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