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

日期:2025-08-15 09:1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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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723581531W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0号103室(东二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平清

  因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来函反映当事人在办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01月06日予以受理。本局于2025年01月15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江平清、股东齐艳和陈文萍寄出了《询问通知书》,三份邮件均因查无此人而退件。本局于2025年02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出《协助调查函》,协查当事人被执行的欠缴公积金是否已执行到位,未收到回复。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0年07月18日,注销于2021年05月28日,当事人注销登记档案显示,落款日期为2021年04月28日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写有“……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内容,落款处有“齐艳”、“陈文萍”签名字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自2017年4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为周艳荣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47262元。当事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当事人补缴公积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许强制执行2017年4月19日作出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出具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注销时仍未补缴公积金。综上,当事人2021年04月28日注销登记档案中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登记档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作出的京房公积金发改[2017]2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本局向法定代表人江平清、股东齐艳和陈文萍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原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1年05月28日公司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华创联裕服装有限公司2021年05月28日取得的公司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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