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正:
经查,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了设立登记,当事人股东为你和梁家波,法定代表人为梁家波,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申请人王仕贵称其与王士邑为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1号楼1层B05的产权人,并未授权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该房屋。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均存在“王仕贵”的签名字迹,经本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为上述材料中“王仕贵”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仕贵”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
北京梳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的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你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承诺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承诺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并签字。
2025年07月09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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